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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次沙龙预告 | 恶意放弃专利权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那么,“放弃专利权”怎么会出现“恶意”的情形呢?“恶意放弃专利权”会带来怎样的损害后果?2020年4月《上海法院专利审判白皮书》中介绍的鑫百勤公司与锦农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案,就是“恶意放弃专利权”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被告在另案判决认定其享有的专利权归原告所有的情况下,故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放弃专利权的申请,致使原告本应获得的专利权灭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的该种行为属于恶意放弃专利权,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公众号:浦江天平专利法施行35年,上海法院交出一份“全景白皮书”
这是一个新型的法律纠纷,没有先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没有“恶意放弃专利权”这一案由, 因此,法院如何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恶意放弃专利权”这一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富有挑战性,其中涉及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的衔接,对侵权人不诚信或恶意行为的惩戒以及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等问题。
链接:上海高院·二审(维持)
此次沙龙邀请到该案一审合议庭成员易嘉法官做客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来为大家解惑。
易嘉、陈颖颖:上海知产法院审结首起确认恶意放弃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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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为预知参加人数,沙龙需提前报名(届时未回复即报名成功)
另:应防疫要求,此次沙龙原则上仅对校内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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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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